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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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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4 11:1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

       海洋牧场是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提出的“建立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部署安排,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对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开始予以专项支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积极响应,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目前全国海洋牧场建设已形成一定规模,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著。但同时,我国海洋牧场建设也存在引导投入不足、整体规模偏小、基础研究薄弱、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发展海洋牧场,加强人工鱼礁投放”。为贯彻国家关于海洋牧场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强海洋牧场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科学布局、突出特色、明确定位、理顺机制”的总体思路,在现有海洋牧场建设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地创建一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养护以及渔业综合开发,使之成为现代渔业的强有力支撑和重要推动力量。

  (二)建设目标。以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增效为目标,以人工鱼礁建设为重点,配套增殖放流、底播、移植等措施,大力发展海洋牧场。从2015年开始,通过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沿海创建一批区域代表性强、公益性功能突出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水平,积极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带动增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促进渔业提质、增效、调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

  二、基本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域是重要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水深不超过100米,能够保证人工鱼礁的稳定性。有浮游植物、浮游动物以及底栖生物等生物存在,竞争生物和敌害生物较少,适宜藻类移植以及增殖放流生物栖息、繁育和生长。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磷酸盐除外),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三)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建设的意义和潜力大,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有效解决区域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问题,使海域的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与生产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与之相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会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

  (四)工作基础较好。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公里,使用权属清晰或获得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万空方,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具有专业科研院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技术水平先进。常态化开展底播或增殖放流,采捕作业方式科学合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

  (五)管理规范有序。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有专门规章制度,并建有完善的档案,海洋牧场设计、建设和运转等相关事项有详细记录。建有礁体检查、水质监测和示范区功效评估等动态监控技术管理体系,能够定期检查礁体和监测水质,及时采取补救和修复措施,以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比较海洋牧场建设前后或同对照区的差异,评价分析其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创建程序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由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农业部组织评审并公布。

  (一)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照以上基本条件,对本地区现有海洋牧场进行筛选,选择综合条件较好,达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可组织进行申报。优先考虑资源生态保护型海洋牧场,兼顾增殖型海洋牧场,适当考虑休闲型海洋牧场。

  (二)创建单位编制示范区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包括示范区的基本情况、已开展的工作、管理运行现状、申报理由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作为申报材料。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创建。

  (三)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推荐表》(格式见附件2),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原则上每个沿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

  (四)农业部组织对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统一命名并对外公布;未通过的,可以继续完善并在之后年度再次申报。

  (五)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采取“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农业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不定期组织进行考核和督察,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工作落实。

  四、时间安排

  5-8月,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8月底前,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推荐表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10月底前,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

  12月底前,公布第一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规划引领。海洋牧场对于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环境修复力度,以示范区创建为抓手,带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结合渔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综合区位优势、海域生态类型、渔业资源特点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在渔业发展规划中统筹谋划好海洋牧场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编制专项规划。

  (二)做好组织协调。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示范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海洋牧场建设与其他行业发展的协调,避免产生矛盾冲突,同时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更新改造及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产业或工作的协调配合,提升海洋牧场综合效益。各地可稽核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市县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活动,将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引向深入。

  (三)创新管理机制。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公平惠益”的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要加强海洋牧场选址、设计、论证、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审查,严把招投标、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等关键环节,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确保海洋牧场建设质量;要加强执法监管,坚决打击各种盗捕、盗采等破坏活动,保障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者的合法经营权益;要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和综合考评体系,提高海洋牧场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科技支撑。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技术小组,吸收国家和地方相关水产科研教学单位专业力量,对海洋牧场布局、规模、礁体设计、投放施工、开发利用等进行科学指导。要组织开展本底调查,制订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确保海洋牧场建设符合有关标准;要对海洋牧场建设的关键与共性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成功经验;要建立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评估机制,及时对海洋牧场生态环境、资源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全面总结、科学评估、综合分析取得的效果。

  (五)加强政策扶持。我部将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予以重点倾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要整合现有资源,在海域规划、相关审批、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对海洋牧场建设给予地方财政配套,并在减免海域使用费用、简化环评手续,以及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的同时,还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投资海洋牧场建设,广泛调动社会积极性,推动海洋牧场建设规模化,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水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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