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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旅游形象标识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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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09:36:0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照旅游形象标识使用说明书
       旅游形象标识是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的浓缩和凝练,推广使用旅游形象标识是现代旅游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也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独具特色的LOGO 标识是塑造区域旅游品牌形象的有效方式。

       日照旅游形象以中国传统书法中草书“日”字为创意灵感来源,将中国传统文化、日照太阳文化与日照核心旅游资源巧妙结合。
       
       我市旅游形象标识的确立是贯彻实施“旅游富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宣传打造日照旅游形象品牌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日照知名度、美誉度及影响力的必然要求。


推广与使用力度


       为加强日照旅游形象标识推广与使用,共同打造日照旅游品牌形象,各区县、各旅游企业在进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时,原则上一律要体现日照市旅游形象标识。

       (一)机关单位。全市、区(县)旅游局率先在局机关办公场所、旅游政务网站和各项日常办公用品中使用日照旅游形象标识。

       (二)旅游景区。景区入口的标识、告示、标志牌、公用标识牌等指示系统,景区管理人员名片、纪念品、宣传材料,景区服务配套系统增加日照旅游形象标识。

       (三)星级酒店和星级餐馆。星级酒店和星级餐厅的前厅、餐厅、客房、会议康乐等其他公共区、服务人员名片上增设日照旅游形象标识。

       (四)旅行社。各旅行社、分社及各门市部营业厅的宣传广告牌、线路报价单、旅行社网站、宣传画册、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名片、导游旗、太阳帽、旅行包、旅游大巴等的适当位置增加日照市旅游形象标识内容。

       (五)旅游商品及宣传资料。在所有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设计图中,印上标识及宣传语口号;日照所有商品使用印有旅游形象标识的外包装;市内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旅游商品购物店(含景区、酒店以及其他购物点内旅游商品销售点和销售专柜)、旅游商品研发中心以及旅游商品产业集聚区对外门面装饰展示日照旅游形象标识;全市各类旅游商品展会活动的宣传画册、广告和展厅装饰,各类外出推介活动背景板上印上标识及宣传语口号。

       (六)公共旅游服务场所。日照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旅游服务场所的主要标识,必须使用日照旅游形象标识;在高速路宣传日照旅游的提醒广告牌上印上标识及宣传语口号。


授权后使用


       日照旅游形象标识是今后我市旅游产品对外推广的统一形象标识。目前,我们对日照旅游形象标识的使用实行免费政策。市旅发委是日照旅游形象标识的主管部门,市旅发委市场科负责日照旅游形象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有宣传推广、使用备案、保护维权等职责。为大力推广日照旅游形象标识,党政机关举办、承办的各类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旅游促销及形象宣传、对外交流等,不需要授权,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需要经市旅发委授权后方可使用。

使用具体要求


       (一)使用原则。使用人应维护日照旅游形象,正确使用日照旅游形象标识。须按照规范的字体和图形使用旅游形象标识,标识本身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标识的图案、字体、颜色,不得随意更改标识要素间的比例。日照旅游形象标识可与其他标识(如企业商标等)同时使用。

       (二)使用范围。日照旅游形象标识是今后我市旅游产品对外推广的统一形象标识。目前,我们对日照旅游形象标识的使用实行免费政策,主要应用于全市旅游相关产业。具体范围:市党政机关举办、承办的与日照旅游有关的活动;公共旅游服务场所;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景区、酒店、旅行社等服务业;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出口含有日照旅游形象标识的商品;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可以使用日照旅游形象标识,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擅自进行商业宣传。

       (三)备案审批。日照市党政机关举办、承办的与日照旅游有关的非商业性的公务或者公益性活动,包括大型活动、旅游促销及形象宣传、对外交流等,不需要审批和授权,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需要到市旅发委进行备案审批。

       (四)logo标识的所有权归日照市旅发委,logo标识的使用规范由市旅发委统一监督管理,旅游形象标识版本样式请联系市旅发委进行拷贝。

来源: 日照市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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